財團法人臺北市輔世慈善基金會 ( 以下稱本基金會 ) 為協助遭逢急難之個案度過階段性難關,以「提供暫時性經濟補助」為原則,特訂定本辦法。
同一事件以補助一次為限,但若有特殊情事經申請審核通過者則不在此限。
申請核可與否及扶助金額均由本基金會全權審核並視個案狀況核撥。
中低收入戶、弱勢團體或特殊境遇家庭因遭逢意外變故生活頓陷困境,由本基金會視個案狀況適時適當予以扶助,協助其暫度難關。
為確保補助款能落實於改善申請人生活,必要時本基金會得依個案實際情況指定款項受領人,由其代為照料申請人,受領人若有侵佔情事,本基金會除追回補助款項外,亦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1. 由本人或代理人須依第六條備妥申請文件。
2. 由相關社福單位或學校轉介為主。
3. 申請人必須接受家訪。
檢附第六條相關申請文件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請→基金會聯繫申請人於約定時間派員訪談 ( 提出申請表三十天內 ) → 基金會審核申請文件及本會人員填具之「個案審核表」決定是否給與扶助 ( 訪談後十五個工作天內,若需求急迫將加速作業 ) → 本會正式通知審核結果並於七個工作天內發予補助款,由經辦人填具「領款收據」,並由會計依稅法規定開立扣繳憑單一併交申請人簽收。
以下申請文件 1 - 5 項為必需,其餘請視需要提供。
1. 急難扶助申請表。
2.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3. 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 影本 ) 一份。
4. 下列家庭狀況證明文件至少一份 ( 表述之文件越齊全者將有助於縮短審核流程 ):
A.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 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核發 )。
B. 清寒證明 ( 三個月內區公所社會課或村里長所發 )。
C. 家庭發生災難或變故之證明。( 例如:列明日期足以佐證為家庭災難或變故現場照片、社工或鄰里長及校方人員附實名聯絡方式出具之陳述文件 ... 等 )
D. 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或說明文件。( 例如:足證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急難扶助對象狀況之任何相關證明與文件,如家庭成員之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
病卡或醫療證明、法院之家庭暴力保護令 ... 等 )。
E. 家庭所得證明,例如:實際共同生活人口最近一年國稅局開立之全戶所得及三個月內財產清單 ( 即使無工作所得,國稅局亦會開立全戶所得清單 )。
6. 清晰之銀行或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 限申請人本身之帳戶並請加蓋印章或簽名 ),申請人若未開立金融帳戶,得用監護人帳戶影本代替。
7. 學籍證明文件 ( 申請人如為學生請提供 ):在學證明或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悠遊卡學生證影本需加蓋學校公章)。
8. 其他證明文件 ( 如有其他文件可協助本會掌握申請人急難需求狀況者請提供 )。
1. 申請人同意本基金會為扶助評估需求及後續業務執行,可對申請人以郵件、電話、訪視、拍照或錄影等方式進行申請個案訪談,並在充份告知使用範圍、
用途及保護隐私之前提下蒐集、處理或使用申請人資料,如不同意及配合者恕難提供扶助。
2. 若申請人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或正在申請中應詳實註明。
3. 本會將保留審核與訪談申請人之權利,申請人不得詐欺謊報不實資訊、消極隱瞞或拒絕訪談,若有上開情事者,本基金會除取消其申請資格、
追回補助款項外,亦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1. 申請案審查通過後,本基金會將以匯款或現金方式核發扶助款項並依稅法規定開立扣繳憑單。
2. 本基金會保留對申請案之最終同意權與額度補助頻率與指定受領人之決定權。
急難、災害之扶助如有時間急迫性者,可由本基金會評估同意後先以急件專案辦理,於事後補辦審核手續。若援引本條之通融做法有詐欺、謊報、隱瞞或拒絕訪查情事者依本辦法第六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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