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臺北市輔世慈善基金會
項目合作辦法
一、源起:

依財團法人臺北市輔世慈善基金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章程第七條所定本會之目的事業如下:

1. 關於弱勢家庭或特殊境遇家庭學生生活及學習之協助事項。

2. 關於關懷成長活動與公益專題講座事項。

3. 關於弱勢群體困難救助事項。

4. 關於與其他團體合作進行慈善專案事項。

5. 關於志願服務及公益勸募事項。

6. 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7. 其他有關公益慈善事業事項。

據此本會擬訂現階段之服務項目主要有:

1. 學生扶助計畫:包含課輔與助學。

2. 關懷成長計畫:包含講座與失依兒童成長自立準備。

3. 志工服務計畫:包含志工培訓與扶植。

4. 急難扶助計畫:包含個人與家庭之扶助。

5. 拼圖計畫:由其他機關團體提案合作進行慈善專案事項。

為建立一個資源開放資訊流通之平台將目的事業做更積極的落實與推展,本會廣邀對上列服務項目有需求或想法之個人及團體主動遞交項目合作計畫提案,並制定本工作計畫提案辦法以為提案方與本會執行與配合之依據。

二、提案要點:

1. 個人或團體皆可做為提案方,針對五大服務項目所明列之課輔、助學、講座、志工培訓、急難扶助、各類慈善專案 …… 等內容提出包含對象、目標、需求、

執行方式之項目合作計畫由本會評估後決定是否提供所需資源支持該計畫之實行。

2. 提案方應審慎考量規畫的完整性與可行性,詳填「項目合作計畫提案表」( 詳如附表 )並具體說明期待本會扮演之角色、所需資源與執行細節,

如為團體需經提案單位主管核簽同意後向本會提報。

3. 計畫提案後,本會得安排人員與提案方就項目合作計畫內容進行個案訪談、需求溝通與執行細節討論。

4. 如需確認計畫對象的特定身分 ( 如清寒、需急難扶助或志工 …… 等 ) 時,提案方請將計畫對象造冊並檢具證明文件備查。

5. 提案方應就方案所能提供之資源或已取得之資源確實揭露,若有提供不實資訊或故意隱瞞致浪費可用資源之情事發生,本會將取消支持不予付款。

已支付提案相關人員之款項亦需於本會指定日期前無條件返還,逾期本會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6. 提案方負有落實項目合作計畫執行之責任,基金會得派員參與並核實計畫執行進度。計畫之執行如遇變動或重大困難,提案方應於五天內通知本會

會商處理辦法。

7. 計畫結案後,提案方應於一個月內提出「項目合作計畫結案報告」( 詳如附表 )、活動照片及相關財稅務帳證供本會查核。計畫期間較長者,

本會得要求或由提案方主動提出期中報告以了解進度。

8. 提案一經採用,為便於本會核銷相關經費,其公告、文宣或報告上請將本會列為共同主辦單位、協辦單位、贊助單位或合作單位等。

9. 本會參與支持各項計畫之目的係為扮演「引路人」的角色,期望傳遞自助、人助、助人的正向觀點,期待受助者有朝一日行有餘力時能將這份愛心

傳承下去。期望提案單位在項目合作計畫執行過程中能將此訊息傳遞給計畫對象。

三、項目合作計畫經費處理要點:

1. 項目合作計畫經費之支付方式,提案方得視其需求或由本會指定,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A. 由基金會直接付款予相對人:

以基金會或其指定者為項目合作計畫之財務單位,負責各項經費之支出及相關財務報表之製作,提案方負責執行、督導及評估成果。財務單位依提案方之需求,由基金會尋找供應商或人員支應,必要時提案方得予協助辦理,並配合本會提供報表。相關帳務憑證由基金會依稅法規定向相對人索取,或依法申報所得辦理扣繳並完成財務報表。價款由本會直接支付相對人,提案方不予介入。提案單位對計畫之供應商或人員如認為無法達到計畫要求時,得提請基金會替換合格之物資或人力,或主動提供相關資訊予基金會辦理。

B. 由基金會付款予提案方:

以提案方為計畫之財務單位,採基金會捐款方式處理。由提案方開立合法稅務憑證及各費用之領據影本予基金會銷帳,本會於付款次年一月依受贈所得開立扣繳憑單寄予提案方 ( 政府機關免開 )。由提案方自尋適用之物資或人力,並配合本會提供相關報表。提案單位應依會計原理原則記帳及保留帳務憑證及付款領據,並製作相關財報以供查核。工作計畫完成時,提案方應結算收支明細,如有結餘或不足應於結案報告提出後一個月內退還 基金會或向基金會請款。此外,依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基金會對特定團體或個人之獎助或捐贈,不得超過年度支出百分之十。有特殊狀況者,經雙方研議會商後另以專案方式處理。

無論經費支付方式為何,結案報告均由提案方依規定提出。

2. 各項經費之支付如採匯款方式,請提供匯款帳戶資料及存摺封面影本,匯款帳號戶名必需與帳務憑證相同,匯款帳戶之銀行請按下列優先順序提供:

A. 國泰世華銀行。

B. 郵局。

C. 中國信託銀行。

D. 其他銀行。

3. 提案人應秉善良管理人之責妥善保管運用各項目合作計畫經費,不得故意詐欺或偽造事實影響計畫對象或本會之權益。

4. 與項目合作計畫相關之帳務應秉透明公開之原則,基金會得於執行期間或結案時要求提案方提供相關帳證查核,提案方不得藉故拒絕或拖延

否則基金會得暫停一切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提案方未作善意回應時,基金會得終止計畫並要求返還己支付之相應費用。

四、禁止事項:

1. 本會基於本身財務狀況及年度計畫,對於各項提案支持與否有權作最終決定,計畫提案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誤導本會決策。

2. 計畫提案方不得以不當方式影響本會人員做出悖離本會規範之行為,如本會人員對計畫提案方或執行單位有不當行為,應告知本會處置。

五、其他:

1. 如遇數個項目合作計畫同時間提出,因經費之限制,本會將依下列原則依順序決定支持對象:

A. 計畫影響力。

B. 計畫迫切性。

C. 計畫可行性。

2. 提案一經本會採行,針對計畫對象本會有權參與評選、提出合理要求或與提案方協商。在不影響計畫對象權益的情況下,

本會得要求提案方造冊供本會佐證。

3. 未符合本基金會以上各項要求者,本會得不予受理或拒絕發放款項,已支付之款項應於指定日期前返還本會。

4. 本辦法得依實際執行情況修訂之。

六、附件:

1. 項目合作計畫提案表:由提案方填寫。

2. 項目合作計畫結案報告:由提案方填寫。

3. 項目合作計畫訪談評估報告:由本會人員填寫。

4. 課輔計畫上課學生清冊 ( 樣本,僅供參考 )。

5. 課輔計畫簽到表 ( 樣本,僅供參考 )。

6. 經費支出明細及領據 ( 樣本,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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